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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病媒防治業於執行業務前,應將施作計畫書送達客戶,並充分告知客戶有關施作計畫書所載之內容。經客戶於計畫書簽名同意,始可按計畫內容施作,不得有強行施作或假借政府名義之營業行為。
  2. 前項施作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病媒防治業者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許可執照號碼、專業技術人員姓名。 二、客戶名稱、地址。 三、施作地點、施作面積及範圍描述。 四、防治性能(害蟲)。 五、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姓名。 六、施用之藥劑品名、許可證字號、濃度及使用量。 七、施作日期及時間。 八、施作方法。 九、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十、施作時及施作後之應注意事項。
  3. 病媒防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項目、遵行事項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施作計畫書。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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