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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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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病媒防治業應逐月製作施作紀錄,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施作紀錄;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病媒防治業應於每月十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施作紀錄。
  2. 2.前項申報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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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病媒防治業應逐月製作施作紀錄,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施作紀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