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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化學物質之特性符合第三條所定關注化學物質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
  2. 關注化學物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運作方法行之。
  3.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前項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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