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5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查核之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依查核結果,為下列處理: 一、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依本法規定處罰;其物質或物品,得令運作人限期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清理之。 二、封存之物質或物品經認定為廢棄物者,得令運作人限期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清理之。經認定得改善或改製其他物質者,啟封交還並監督限期改善或改製;屆期未改善或改製者,得令運作人限期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清理之。 三、未違反本法之規定,即予啟封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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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5條,針對被查核的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在查核結果下可能做出以下處理: 一、如果有違反本法規定的情況,依照本法規定予以處罰;對於這些物質或物品,可以要求運作人依照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理。 二、對於被封存的物質或物品如果被認定為廢棄物,則可以要求運作人在限期內依照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理。如果經認定可以改善或改製成其他物質,則可以解封並監督限期改善或改製;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善或改製,則可以要求運作人依照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理。 三、如果未違反本法的規定,則可以立即解封交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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