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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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運作人申請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許可、登記或核可時,應依防制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必要,要求運作人申報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其運作經審核通過者,並應將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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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1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運作人申請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許可、登記或核可時,應依防制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必要,要求運作人申報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其運作經審核通過者,並應將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現行施行細則第五條之毒性化學物質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規定,明訂於本法,並增加依法申報之關注化學物質配置圖,以利消防單位掌握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將現行施行細則第五條之毒性化學物質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規定,明訂於本法,並增加依法申報之關注化學物質配置圖,以利消防單位掌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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