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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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運作人應將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 2.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對運作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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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1 全文修正)
運作人應將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對運作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增訂。 三、運作人運作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可能造成人體生命、身體、環境重大影響之風險,故運作人依本法申請核准之文件、申報之個別資料,及相關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證號應於特定網站公開,供民眾查詢上網查閱知悉,以達協助主管機關執法之效果。爰增訂第一項。 四、各級主管機關就運作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得公開供民眾上網查閱,爰增訂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增訂。 三、運作人運作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可能造成人體生命、身體、環境重大影響之風險,故運作人依本法申請核准之文件、申報之個別資料,及相關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證號應於特定網站公開,供民眾查詢上網查閱知悉,以達協助主管機關執法之效果。爰增訂第一項。 四、各級主管機關就運作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得公開供民眾上網查閱,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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