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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作人應將主管機關准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2.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對運作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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