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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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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採申報一般運送表單運送之車輛,運送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維持正常操作,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運送期間確保系統通訊功能不中斷。 二、禁止任意拆裝或中斷系統通訊及電源,並配合中央主管機關作業,進行車行資料回傳。 三、運送車輛到達表單起運點及迄運點時,傳送紀錄運送開始與結束訊息。 四、已申報運送表單未回傳車行資料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或系統出現異常狀態,依規定報備。
  2. 2.前項車輛裝置之系統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可後,始得運送。
  3. 3.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採申報簡易運送表單運送且其運送車輛未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行動裝置軟體回傳運送起迄點及軌跡資料並依第一項規定維持正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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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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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採申報一般運送表單運送之車輛,運送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