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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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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運送之申報,其數量容許上下各百分之五以內誤差。但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實際運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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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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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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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散裝運送之申報,其數量容許上下各百分之五以內誤差。但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起運地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