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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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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變更申報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
  2. 2.運送表單經准後未運送者,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所有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取消前一個月之運送表單;逾期未取消者,由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所有人十日內申報取消運送表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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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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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變更申報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運送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