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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變更申報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
  2. 運送表單經准後未運送者,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所有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取消前一個月之運送表單;逾期未取消者,由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所有人十日內申報取消運送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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