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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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數量淨重未逾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不適用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之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安全裝備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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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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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