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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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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路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洽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會同實施臨時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17條,指出當需要公路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洽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會同實施臨時查核。根據我所持有的法規資料,這項法條的依據是最新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並且其中的範例是指出當需要公路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時,主管機關可以洽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一同實施臨時查核,這樣可以確保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的安全運送。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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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以公路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洽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會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