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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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路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洽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會同實施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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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17條,指出當需要公路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洽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會同實施臨時查核。根據我所持有的法規資料,這項法條的依據是最新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並且其中的範例是指出當需要公路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時,主管機關可以洽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一同實施臨時查核,這樣可以確保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的安全運送。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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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