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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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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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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