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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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報一般運送表單,應檢具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 2.以書面方式申報運送表單者,除前項規定外,應檢具運送表單及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之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影本;其申報資料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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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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