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運送表單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回復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並由所有人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2.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應將核准之運送表單依下列規定分送、收存: 一、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收存備查。 二、運送前交付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送人(以下簡稱運送人)。 三、運送前送交受貨人。
- 3.運送表單以書面方式申報者,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應自行將核准後之運送表單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第一項中提到運送表單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回復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並由所有人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這條規定的依據是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而且在例子中,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應將核准的運送表單依照法規分送、收存,並且運送前應交付運送人和送交受貨人。這顯示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6條的執行方式和作用。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