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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
  2. 本標準所稱救助,指前項之人因遭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或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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