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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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救助之種類如下: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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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