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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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因災致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因災致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翻修不能居住者。
- 2.前項受災戶,指於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所稱之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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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的認定標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的認定標準包括以下兩項: 1. 需要住屋屋頂連同椽木修復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是因災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 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翻修不能居住。 舉例來說,根據前述標準,如果受災戶的住屋的屋頂面積超過三分之一被毀損,或是因災造成了無法居住的牆壁斷裂或傾斜,都可以被認定為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符合救助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相關規定。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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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