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因災致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因災致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翻修不能居住者。
- 前項受災戶,指於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所稱之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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