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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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期間發生本法所定各種災害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如有重複具領者,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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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災法第7條規定,同一期間發生的各種災害符合本法及其他法規的救助規定者,具領人僅能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如果有重複具領的情況,則應予追繳。這項規定目的在於避免重複領取災害救助金,確保救助資源的公平分配。例如,如果一位具領人在同一時間段內因不同的災害符合救助標準,則根據這項規定,他只能選擇其中一種災害的救助金來領取,而不能重複領取。這樣可以確保救助金的有效運用和公平分配。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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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