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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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收受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與運送表單所載內容不符者,學術機構應於收貨翌日起三個月內,向迄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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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學術機構收受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與運送表單所載內容不符者,學術機構應於收貨翌日起三個月內,向迄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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