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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術機構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2. 學術機構於事故發生時,應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通報,並於事後進行調查檢討,作成調查處理報告,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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