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術機構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 學術機構於事故發生時,應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通報,並於事後進行調查檢討,作成調查處理報告,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