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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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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學術機構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應依本法
第三十七條
規定辦理。
學術機構於事故發生時,應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通報,並於事後進行調查檢討,作成調查處理報告,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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