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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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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構),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
  2. 2.前項運作人應令該專業應變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指定之機關(構)辦理之訓練及再訓練,並保存訓練紀錄。
  3. 3.前二項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資格、等級、人數、(再)訓練、訓練紀錄保存、訓練證書發、登載、撤銷廢止、專業應變機關(構)認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該法規要求毒性化學物質及具有危害性的化學物質的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的專業應變機構,在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必要的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運作人應確保專業應變人員參加適當的訓練及再訓練,並保存相關訓練紀錄。此外,專業應變人員的訓練資格、等級、人數、訓練紀錄保存等事項,需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訂定相關辦法。 參考資料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全文,並根據該法規所提供的範例,顯示運作人在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指派專業應變人員進行清理等處理工作,並且必須確保專業應變人員接受適當的訓練。

立法沿革 3

(0861030 全文修正)

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或申報者,其改善或申報期間,除因事實需要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超過三十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各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或申報期間寬嚴不一,爰參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明列限期改善或申報之最長期限,俾資遵循。

(0951212 全文修正)

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申報或改製者,其改善、申報或改製期間,除因事實需要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超過三十日。

立法理由增訂改製期間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1221 全文修正)

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構),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   前項運作人應令該專業應變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指定之機關(構)辦理之訓練及再訓練,並保存訓練紀錄。   前二項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資格、等級、人數、(再)訓練、訓練紀錄保存、訓練證書核發、登載、撤銷、廢止、專業應變機關(構)認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第三項移列。   二、配合專章及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同時為強化運作人於事故發生時採取必要處理措施之能力,應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構),並配合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依原第二十五條規定亦應採取緊急應變防治措施,爰修正第一項。   三、為運作人應令該專業應變人員參加訓練及再訓練,並保存訓練紀錄,以及授權中央管機關就專業應變人員之資格、等級、訓練、專業應變機關(構)認證方式等事項另定辦法,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各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或申報期間寬嚴不一,爰參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明列限期改善或申報之最長期限,俾資遵循。

(0951212 全文修正)

增訂改製期間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規定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第三項移列。   二、配合專章及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同時為強化運作人於事故發生時採取必要處理措施之能力,應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構),並配合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依原第二十五條規定亦應採取緊急應變防治措施,爰修正第一項。   三、為運作人應令該專業應變人員參加訓練及再訓練,並保存訓練紀錄,以及授權中央管機關就專業應變人員之資格、等級、訓練、專業應變機關(構)認證方式等事項另定辦法,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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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7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