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37 條
- 1.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構),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
- 2.前項運作人應令該專業應變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指定之機關(構)辦理之訓練及再訓練,並保存訓練紀錄。
- 3.前二項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資格、等級、人數、(再)訓練、訓練紀錄保存、訓練證書核發、登載、撤銷、廢止、專業應變機關(構)認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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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該法規要求毒性化學物質及具有危害性的化學物質的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的專業應變機構,在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必要的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運作人應確保專業應變人員參加適當的訓練及再訓練,並保存相關訓練紀錄。此外,專業應變人員的訓練資格、等級、人數、訓練紀錄保存等事項,需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訂定相關辦法。 參考資料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全文,並根據該法規所提供的範例,顯示運作人在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指派專業應變人員進行清理等處理工作,並且必須確保專業應變人員接受適當的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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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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