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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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組設聯防組織,檢送設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輔助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
- 2.前項聯防組織之應輔助事項、申請、計畫提報、有效期限、變更、訓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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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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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61030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0951212 全文修正)
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運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運作人對於依規定應申報、提報或辦理事項,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並依本法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後,始得繼續為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三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使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運作之運作人,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明確知曉其改善事項及期程,爰於修正條文增訂運作人對於依規定應申報、提報或辦理事項,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 三、配合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登記備查」修正為「完成登記」。另配合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增列既存運作人應依本法取得核可文件後,始得繼續為之。
(1071221 全文修正)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組設聯防組織,檢送設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輔助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 前項聯防組織之應輔助事項、申請、計畫提報、有效期限、變更、訓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第四項移列。 二、配合專章及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同時為利各級主管機關管理聯防組織,並應依計畫設立、依性質報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且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爰修正第一項及增訂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一、原條文第三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使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運作之運作人,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明確知曉其改善事項及期程,爰於修正條文增訂運作人對於依規定應申報、提報或辦理事項,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 三、配合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登記備查」修正為「完成登記」。另配合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增列既存運作人應依本法取得核可文件後,始得繼續為之。
一、本條規定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第四項移列。 二、配合專章及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同時為利各級主管機關管理聯防組織,並應依計畫設立、依性質報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且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爰修正第一項及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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