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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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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3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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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運作過程中,應維持其防止排放或洩漏設施之正常操作,並備有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
前項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連線者,運作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偵測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
前二項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維護、保養、校正、
記錄
頻率、連線方式、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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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毒性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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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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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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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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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查核、檢驗及財務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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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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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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