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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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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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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表單,並於
核
准後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運送前項化學物質之車輛,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操作。
前二項運送表單之申報與保存、運送時之標示、
攜帶
文件、安全裝備、事故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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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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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毒性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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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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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 §3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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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查核、檢驗及財務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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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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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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