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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學術機構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2. 學術機構運作前項物質,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應分別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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