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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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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學術機構應依本法
第十八條
規定,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學術機構運作前項物質,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應分別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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