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變更、補發、換發許可證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六之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前項許可證變更廠商名稱、地址、國內製造廠名稱、地址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