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 17 條

  1. 變更、補發、換發許可證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六之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2. 前項許可證變更廠商名稱、地址、國內製造廠名稱、地址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相關證明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75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