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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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運作人依附件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特性運作總量計算所得商數大於一者,其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內容並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危害預防: (一)危害辨識及管理措施。 (二)危害控制失效之後果及對策。 (三)消防防災及防護措施。 (四)緊急救護、醫療及通訊裝備之管理及維護。 (五)運作場所外鄰近地區之災害防救訓練及教育宣導事項。 二、應變: (一)運作場所外之相關通報機制。 (二)運作場所外之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方式建議。 (三)運作場所外之環境復原。 (四)運作場所外之鄰近地區疏散及避難方式建議。
- 2.已依職業安全或消防規定提送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消防防護計畫或消防防災計畫並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得檢附報告書或計畫等相關文件代之,免提報前項第一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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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運作人在運作場所內,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總量計算所得商數大於一,則其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內容應包含危害預防和應變兩部分。在危害預防方面,需要包括危害辨識及管理措施、危害控制失效之後果及對策、消防防災及防護措施、緊急救護、醫療及通訊裝備之管理及維護、運作場所外鄰近地區之災害防救訓練及教育宣導事項。而在應變方面,應包括運作場所外之相關通報機制、運作場所外之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方式建議、運作場所外之環境復原、運作場所外之鄰近地區疏散及避難方式建議。另外,如果已按職業安全或消防規定提送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消防防護計畫或消防防災計畫並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則可免提報前述事項。 這項條文所依據的參考資料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其相關細則。根據最新資料,舉例來說,若一個化學工廠運作的化學物質總量超過一定數量,根據上述規定,該工廠需要在其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中包含一系列需要預防及因應化學物質泄漏或其他事故的措施。同時,若該工廠已經提供了相關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消防防護計畫或消防防災計畫並經過主管機關核定,則可以免於提報某些事項。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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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