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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 7 條

  1. 運作人應依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所有人及運送之運作人應依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共同實施;其中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保存三年備查。
  2. 運作人、所有人應每二年檢討計畫內容;其內容有變更者,應報請備查。
  3. 運作人、所有人運作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送變更後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物質種類之運作異動。 二、製程變更。 三、影響應變作為之貯存方式或容器變更。 四、運作總量變更致依附件計算所得商數大於一。
  4. 前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備查。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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