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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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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作人應依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所有人及運送之運作人應依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共同實施;其中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保存三年備查。
  2. 2.運作人、所有人應每二年檢討計畫內容;其內容有變更者,應報請備查。
  3. 3.運作人、所有人運作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送變更後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物質種類之運作異動。 二、製程變更。 三、影響應變作為之貯存方式或容器變更。 四、運作總量變更致依附件計算所得商數大於一。
  4. 4.前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備查。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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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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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運作人應依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所有人及運送之運作人應依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