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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作人於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可文件前,應檢送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所有人應檢送依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製作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3. 所有人委託運送者,應告知受託運送之運作人已報請備查之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執行內容,並納入委託運送契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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