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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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1. 運作人在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前,應根據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的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報請備查。 舉例:A公司在申請使用特定化學品的許可證時,需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其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以便主管機關備查。 2. 所有人應根據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製作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報請備查。 舉例:運輸公司在進行危險化學品運送前,需製作適當的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3. 所有人委託運送者應告知受託運送的運作人已經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的內容,并在委託運送契約中加以納入。 舉例:公司委託運輸公司運送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告知運輸公司已依規定報請備查的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并在契約中加以記載。 參考資料: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相關規定及相關判決書或裁決書。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第四項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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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