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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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指廠(場)、運送二類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 2.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相關運作人,指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及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及所有人。
- 3.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與貯存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以下簡稱運作人),其任一場所內單一物質任一日運作總量(以下簡稱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製作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 4.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自行或委託他人運送符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規定須申報一般運送表單者,應製作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 5.運作人於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時,應合併製作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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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 2 條進行逐條釋義: 1. 本辦法所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指廠(場)、運送二類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這條款指的是在工廠或場所以及運送時需要有相應的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在工廠或場所內運作危險化學物質時,需制定相關的預防及應變計畫。運送時也需要有相應計畫。 2.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相關運作人,指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及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及所有人。- 這條款指的是相關的運作人包括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以及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的人,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的關注化學物質的運作人及所有人。 3. 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與貯存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以下簡稱運作人),其任一場所內單一物質任一日運作總量(以下簡稱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製作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這條款指的是製造、輸入、販賣、使用以及貯存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的運作人,在任一場所內,如果單一物質在任一日的運作總量達到分級運作量,就應該製作相應的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4. 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自行或委託他人運送符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規定須申報一般運送表單者,應製作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這條款指的是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的所有人,在自行或委託他人運送符合相關規定須申報一般運送表單時,應製作相應的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5. 運作人於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時,應合併製作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這條款指的是在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時,應當合併製作相應的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以上就是逐條釋義,並且分別舉出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法規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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