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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後十五日內,隱匿個人資料後完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供民眾查閱。
  2. 前項應予公開之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機密及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
  3. 前項所稱工商機密符合下列要件者,運作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保密: 一、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三、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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