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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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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後十五日內,隱匿個人資料後完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供民眾查閱。
  2. 2.前項應予公開之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機密及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
  3. 3.前項所稱工商機密符合下列要件者,運作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保密: 一、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三、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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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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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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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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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 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後十五日內,隱匿個人資料後完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