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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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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將安全資料表置於運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17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規定,運作人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因此將安全資料表置於運作場所易取得的地方是為了加強毒化物危害評估及預防措施。這符合法規對運作人有記錄、申報與保存義務的規定,並且符合環境教育法對於違反法律或自治條例行政法上義務者的處罰規定。因此,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將安全資料表置於運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是合乎相關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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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將安全資料表置於運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