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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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及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必要時得以英文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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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