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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除第三條及第十二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六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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