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所定分類、標示要項,並依附表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危害圖式: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內為黑色象徵符號,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分,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中英文)及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標示,並加註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字樣及所含該物質重量百分比。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因其物質危害特性未能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所定之分類、標示要項規定標示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成分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 第一項容器、包裝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除依前三項規定標示外,並應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規定標示警語或補充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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