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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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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項目與格式,製作並備具安全資料表。
  2. 2.運作人應依運作情形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其更新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
  3. 3.前項安全資料表之緊急聯絡電話,應為任一時刻均可聯絡並接受事故應變諮詢之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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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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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製造、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項目與格式,製作並備具安全資料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