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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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輸送管路設施,應於明顯處加標流向、中文名稱及英文名稱或縮寫;必要時,得以掛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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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運作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輸送管路設施,應於明顯處加標流向、中文名稱及英文名稱或縮寫;必要時,得以掛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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