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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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標示: 一、經依本法規定申請廢棄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其暫存場所。 二、暫時放置海運、空運裝卸不特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倉庫,已標示危險品倉庫等字樣。 三、僅供試驗、研究、教育用途且運作量低於分級運作量,於運作場所各出入地點已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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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我們得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10 條中,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規定。根據該法條中的情形一、二、三,分別針對暫存場所、裝卸倉庫及試驗用途的標示進行免除性情規定。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進行試驗或研究時,運作的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分級運作量,并且已在各出入口標明了相應的運作場所字樣,則可以免除標示的規定。因此,根據法規的具體規定和相關情形,能夠清楚了解在不同場合下的標示豁免規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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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