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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應製作公告板,置於明顯易見處,並摘要標示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之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及警語或補充訊息。
  2. 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得於同一公告板書寫各項標示內容;前項危害警告訊息及危害防範措施之各項內容如有相同者,得合併書寫。
  3. 運作場所及設施依前二項設置之公告板及標示內容,與其他法令規範相同者,得合併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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