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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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其容器或包裝標示得依國際慣例或逕依該物質運抵國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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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8條,輸出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依國際慣例或該物質運抵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標示。例如,根據國際慣例,特定化學物質在輸出時可能需要標示警示標籤或提供安全資料表,以確保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性。另外,若該化學物質運抵的國家有特定的標示要求,則需要遵守該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標示和包裝。
- 慣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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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