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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第三條規定標示: 一、外部容器、包裝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包裝。 二、內部容器、包裝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清晰標示事項之外部容器、包裝。 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且僅供當班立即使用。 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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