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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行使用所分裝、調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使用人應依第三條規定標示。
  2. 前項於同一處所以數個容器、包裝裝盛相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得於明顯處依第九條規定設置公告板代替容器、包裝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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