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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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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使用所分裝、調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使用人應依
第三條
規定標示。
前項於同一處所以數個容器、包裝裝盛相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得於明顯處依
第九條
規定設置公告板代替容器、包裝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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