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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 22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可文件之核(換、補)發、變更、展延,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為之。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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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22 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核(換、補)發、變更、展延,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為之。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請者,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範例:運作人申請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核發、變更、展延,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網路傳輸系統進行申請。如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也可以以書面申請方式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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