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五 申請補發或換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PDF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許可證、登記文件或
核
可文件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或滅失時,運作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五文件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申請換發或補發。
逾前項期間,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運作人應於通知翌日起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換發或補發。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