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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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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可文件之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六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2. 2.前項申請變更運作人、運作場所基本資料、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與內部配置圖者,應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負責人變更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3. 3.前項運作人或運作場所基本資料與配置圖逾期未變更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運作人應於通知翌日起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變更。
  4. 4.第二項以外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及其檢附文件或資料變更者,運作人應依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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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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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六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