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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第 4 條

  1. 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一文件。
  2. 前項附件一之毒性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之運作場所基本資料、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毒性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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