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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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一文件。
- 2.前項附件一之毒性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之運作場所基本資料、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毒性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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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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