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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新化學物質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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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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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製造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依前二條規定申請簡易登錄及少量登錄,其屬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物質者,中央
主管機關
得要求登錄人依標準登錄所定項目登錄資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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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新化學物質登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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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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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訊公開與工商機密保護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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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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