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7 條
製造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依前二條規定申請簡易登錄及少量登錄,其屬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物質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登錄人依標準登錄所定項目登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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