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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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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法律扶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申請事項不符本辦法所定法律扶助之範圍。 二、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其他政府機關扶助。 五、依申請人之資力狀況顯無扶助之必要。 六、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七、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代理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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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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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變造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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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第 11 條規定:「依本辦法申請法律扶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申請事項不符本辦法所定法律扶助之範圍。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