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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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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判費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2. 2.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執行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辦法之扶助。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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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裁判費名詞
  • 非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追繳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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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第 13 條規定:「裁判費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申請人未依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