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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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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起算日,以認定其實際運作行為起始日為起算日,所得利益追繳期限為六年;停止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主管機關命採取必要措施、限期改善者,自命其採取必要措施、改善之日起為停止日。 二、經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工(業)、歇業者,自命其停工(業)、歇業之日為停止日。 三、自報停工(業),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其自報停工(業)之日為停止日。
  2. 2.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未依規定採取必要預防、緊急應變、污染防制措施、完成補正、改善、停工(業)、歇業或停止違法行為者,應就前項停止日至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實際已採取必要防制措施、完成補正、改善、停工(業)、歇業或停止違法行為之日期間另行計算所得利益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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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0 條規定:「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起算日,以認定其實際運作行為起始日為起算日,所得利益追繳期限為六年;停止日依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